協會簡介



協會之成立

本會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三十日奉內政部核准正式成立,為全國性人民團體。當時由一百多位導遊先進,為結合同業感情,共同研究導遊學識與技能,在政府機關輔導之下,協力組成。三十多年來,由全體會員合作,努力配合觀光事業蓬勃發展,使協會功能日益茁壯,會員最多時近三千名,而成為觀光旅遊界舉足輕重之人民團體。
 

協會之性

促使全體會員,共同砥礪品德,增進學識修養,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事業得全國性人民團體。
 

協會之宗旨(願景)

本會以促進同業合作,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同業知識技術,提高服務修養,謀求同業福利,以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事業為宗旨。
 

協會任務(使命)

一、研究觀光學術,推展導遊業務。
二、遵行政府法令,維護國家榮譽。
三、蒐集、編譯,並刊行有關觀光事業之圖書、刊物。
四、改善導遊風氣,提升職業地位。
五、促進會員就業,調配人力供需。
六、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訓練承諾

依本會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人民團體,為結合同業感情,共同研究導遊學識與技能其訓練政策為:
一、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職能導向課程,規劃符合市場需求之培訓內容,辦理訓練業務,增進核心競爭力,提供專業培訓服務,提升辦訓品質與人力素質以利增加國際競爭力。
二、落實訓練品質管理系統,確保整體培訓績效。
三、整合資源,輔導就業,落實訓用合一。
四、培養第二專長之職能,創造個人品牌,協助學員多元化經營發展。
 

 

訓練承諾

建置完整的教育訓練與職能發展體系,持續教育專業訓練及創新信念持續精進,全方位訓練,成為指標性之辦訓機構。
 

訓練定位

一、成為臺灣『導遊訓練品質標竿』單位。
二、『創新、交流、培訓、考照、就業』。
三、辦理導遊人員各項訓練,對外公開招生。
 

協會組織

一、會員:得結業證書,贊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理、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監事,組成理監事會,進而選出常理、監事組成常務理、監事會,最後選出理事長,依據 本會決策綜理協會會務。
三、各種委員會:推舉具有專業才華之熱心會員組成編輯、法制、公關、教育、福利康樂、財務等委員會,協助協會推廣業務。


 

會員代表

臺北市地區會員代表
莫國強 白舜安 陳玉樹 張明石
林詎詮 任青偉 陳玫秀 張翊威
蘇相義 林溢祥 高天瑞 林玉樟
巴銘堃 陳傳祥 范秀珠 劉玲琳
朱慧雯 陳國清 李天信 楊金蓮
何曉真 任中美 王興蘭 劉容安
林晏汝 徐德忠 林月蟾 高美雪
彭俊鵬 王聰仁    
北部地區會員代表
李清淵 馬耀祖 張正徽 張尚倫
許冠濱 許漢聰 劉漱怡 童氏碧蓮
謝美玉 吳心淑 吳淑芬 詹林進國
徐慶忠 葉志強 鐘瓊慧 沈靖宜
徐秀雲 林春茂 周治倫 葉蓓蓉
胡貴美 許欽華 吳進義 蕭健宏
王純一 林佳雯 江美雲 沈忠邦
孫立勇 李中人 莊秀蓮 熊珂
徐宏漾 施俊凱 范國樞 易景
陳文棋 李明旭 林炎昇 何呈芳
劉亦康 李文正 周明德  
中部地區會員代表
李淳梅 廖家騏 朱美好 李美雲
羅雪柔 徐利金 張慧君  
南部地區會員代表
黃玉晴 熊正武 鍾美和 任東屏
劉上駿 莊正峰 莊順玉 鄭嘉文
陳秋敏 呂靜嬅 王崇銘 林冠廷
趙慶山 呂忠賜 許求莉 黃俊傑
王叔玲 王春雅 蘇欽利 鄭明雄
蔡宗成 戴溫謹 楊徵夷 詹廷龍
沈孟儒      
東部地區會員代表
黃麗玲 張敬茂 張敬茂 張敬茂
 

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章程
一、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內政部79.3.6(79)內社第775768號函准予備查。
三、內政部89.12.1(89)內社第8934100號函准予備查。
四、內政部91.03.14(91)內社第91008084號函准予備查。
五、內政部97.01.16台內社第0970010355號函准予備查。
六、內政部105.01.12(105)台內團字第1050001820號函備查辦理。
七、內政部109.03.9(105)台內團字第1090011699號函備查辦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英文名稱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條:本會以促進同業合作,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同業知識技術,提高服務修養,謀求同業福利, 以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究觀光學術,推展導遊業務。
二、遵行政府法令,維護國家榮譽。
三、蒐集、編譯,並刊行有關觀光事業之圖書、刊物。
四、改善導遊風氣,提升職業地位。
五、促進會員就業,調配人力供需。
六、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贊同本 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違反前條第一、二款之規定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或經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逾期不繳納會費者,停止享受會員權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會員代表依地區、會員人數比例選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 關,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重要會務。
三、選舉理、監事。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九、前項八款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之。各地區選舉會員 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 15 日前公告並通知,選舉罷免事務由理事會統籌辦理。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之,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常務監 事三人,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得置副理 事長 1 至 3 人,由理事長就理事中任命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參年,連選得連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策。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進行,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會財務收支,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本會得置正、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約聘(僱)之,承理事長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
第廿十條:本會得視事實需要,設秘書等工作人員,分組辦事。
第廿一條:
一、本會得聘歷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不限 1 人),歷任理、監事三屆以上者為名譽理、 監事,任期與理、監事相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其職銜。
二、理事長得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顧問數名,協助會務,均為義務職,任期同理事長任 期。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研究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 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視需要舉行之。
第廿六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監事會視需要舉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 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六章:經費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陸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一年度開始時,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當年度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者,常年會費按比例分攤。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主管官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各委員會職掌


組織發展委員會
  1. 建立組織主動聯繫各分區會員。
  2. 強化會員代表制度推展會務,積極召收會員。
  3. 掌握各分區會員需求,加強服務與交流並訂定計劃性活動。
  4. 鼓勵新手導遊入會,全面尋回失聯會員。
  5. 其他有關組織發展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6. 理事會交辦事項。

編輯委員會
  1. 按期發行「導遊資訊」。
  2. 出版有關書刊、文獻、本會簡訊。
  3. 蒐集有關資料,選購工具書刊,充實圖書文庫。
  4. 其他有關編輯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5. 理事會交辦事項。

培訓委員會
  1. 辦理導遊人員在職訓練、專業精進訓練等規劃。
  2. 接受主管機關委辦各項教育訓練。
  3. 與其他單位合辦有關研修、職訓。
  4. 其他有關專業訓練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5. 對各項課程實施監核作業。
  6. 優秀師資人才推薦運用。
  7. 理事會交辦事項。

法制委員會
  1. 本會會員有關法律權益之研究與維護。
  2. 協會有關法令規章之研訂及修改。
  3. 有關觀光導遊政令之宣導。
  4. 其他協會有關法制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5. 理事會交辦事項。

資訊公關委員會
  1. 本會網站內容檢討與更新。
  2. 本會網頁編輯與維護。
  3. 社群網站等資訊安全之維護。
  4. 促進與國內、大眾傳播媒體、機關團體、公協會之關係。
  5. 勸募會務基金,爭取專案補助,招登會刊廣告。
  6. 其他有關資訊公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7. 理事會交辦事項。

康樂福利委員會
  1. 籌組各種有益身心之聯誼會,國內外觀光旅遊活動等。
  2. 鼓勵及指導會員參加國際活動。
  3. 與友會合辦各項文康活動。
  4. 會員急難救助,傷病探慰。
  5. 結合各公協會功能,爭取會員權益。
  6. 維護本會工作人員福利,提振職工士氣。
  7. 其他有關康樂福利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8. 理事會交辦事項。

財務委員會
  1. 釐定財務政策,健全財務收支流程,確立財產登錄制度。
  2. 稽核本會日常財務收支作業。
  3. 督導各種財務表報之編製。
  4. 落實開源節流之運作。
  5. 其他有關財務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6. 理事會交辦事項。

就業調解委員會
  1. 協助導遊排除職業障礙,爭取會員就業機會。
  2. 旅遊市場評估及如何與旅行業界建立良好關係連繫交流的管道。
  3. 協會辦理業界徵才,對導遊人員媒合甄試之輔導。
  4. 法律部分協調法制委員會共同調解處理。
  5. 其他有關就業調解及策劃與執行事項。
  6. 理事會交辦事項。

緊急事件處理委員會
  1. 有關本會緊急事件之處理、協調、聯繫事項。
  2. 有關本會會員糾紛及緊急事故處理作業之協助。
  3. 法律部分協調法制委員會共同調解處理。
  4. 處理情形做為案例教學。
  5. 其他有關之緊急事件處理與執行事項。
  6. 理事會交辦事項。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組織發展委員會 組織簡則
二、編輯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三、培訓委員會 組織簡則
四、法制委員會 組織簡則
五、資訊公關委員會 組織簡則
六、康樂福利委員會 組織簡則
七、財務委員會 組織簡則
八、就業調解委員會 組織簡則
九、緊急事件委員會 組織簡則